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起诉书。据了解,滕州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滕州市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以1.5%的月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收存款22户348万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陈某,原滕州市某局副局长、原滕州市某监事会主任兼会计、原滕州市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兼会计,住滕州市某办事处某号院汇贤公寓院式住宅。2017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徙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押回再审,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原滕州市88协会会长、常务理事、原滕州市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出纳,住山东省滕州市某街道办事处。1998年1月13日因犯侵占罪、商业受贿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 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原滕州市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滕州市某镇,2017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原滕州市某厂法人代表、原滕州市**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滕州市。2017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滕州市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以1.5%的月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收存款22户348万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20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