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其中,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今年新形势下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的具体举措。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精心实施,力争9月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