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

  中宏网山东9月8日电(记者 王博)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卷披露,农业银行枣庄分行(简称“枣庄农行”)运营管理部员工梁伟在银联商务山东分公司(简称“山东银联”)三名加钞员的配合下,采用空钞箱调包的方式窃取银行资金280万元。案发后,梁伟因职务侵占罪获刑七年,并被责令退赔枣庄农行的经济损失。因梁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枣庄农行并未得到退赔,遂将山东银联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280万元及利息。

  案卷显示,山东银联自2013年12月起承接枣庄农行的离行式自助设备(ATM机)清机装钞和尾箱缴存工作。2014年6、7月份开始,枣庄农行运营管理部员工梁伟利用制定ATM机加配钞计划、进行账务处理等职务便利,在更换钞箱时秘密窃取20万元。此后至2017年2月间,梁伟在山东银联黄景开、段超、王琛三名加钞员的配合下,采用空钞箱调包的方式先后10次挪出银行资金260万元并私自占有使用。

  2017年2月17日,梁伟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批准逮捕。2018年8月,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伟被判决为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被责令退赔枣庄农行的资金损失280万元。

  然而,枣庄农行并未得到退赔,(2019)鲁0402执151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被执行人梁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上述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随后,枣庄农行于2019年11月15日将山东银联诉上法庭要求赔偿资金损失280万元及利息,山东银联则反诉枣庄农行向其支付拖欠的服务费63.15万元及逾期利息。

  “刚开始是利用我本人去网点加钞过程中,在运钞车内直接从加钞包内的钞箱中拿走的现金,后来大部分资金是在银行金库走廊以调包的方式将钞箱内的资金进行侵占的。”梁伟供述称,他在加配钞流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寻找机会侵占银行资金,“第一次拿走2万元,第二次又拿走2万元,第三次拿走20万元,后退回尾钞箱4万元,实际上前三次一共拿走了20万元”。

  “大概在2014年夏天,有一次在加钞的时候梁伟向ATM机放入一个空钞箱。梁伟第一次加的空钞箱的金额是20万元,我们需要向机器里面录入加钞金额。”黄景开供述称,“因为梁伟拿走了20万元,在ATM机里放一个空钞箱,这样短款就在ATM机里面了。梁伟让我们带回的有钱的实钞箱放到复点室是为了平账,这样在银行金库的账面上看是平的。”

  王琛也供述道,“本来应该加2个满钞箱的,我记得是加了一个20万元的实钞箱,另外又加了一个空钞箱,实际加钞金额是20万元,但录入登记的金额是40万元。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向ATM机内加入空钞箱的,这样做是梁伟安排的,我们都是按照梁伟做的计划去加钞,因为钱让梁伟拿走了,梁伟为了平账必须让短款出现在ATM机内,这样才不至于被发现。”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梁伟侵占280万元银行资金的行为均发生在山东银联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区间内。根据枣庄农行与山东银联(乙方)签订的《离行式自助设备配钞管理外包协议书》的约定“经司法机关认定属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在内的全部责任”,由此可以认定山东银联在履行外包协议中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山东银联赔偿枣庄农行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利息,枣庄农行支付拖欠山东银联的服务费63.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山东银联负担,反诉费由枣庄农行负担。

  山东银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梁伟侵占的钞箱不在加钞任务中,即不在双方的交接范围内;枣庄农行存在一系列重大违规行为,未按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梁伟侵占行为长达三年才案发,本案显然不是上诉人的单方责任,一审对枣庄农行的责任未予认定有违事实和公平”。7月31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山东银联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山东银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宏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