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山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等18部门发布《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 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就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疫情防控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疫工作的管理和支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协调做好防疫应急物资保障,对妨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补贴。疫情属不可抗力原因,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额外支出,要列入成本,由物业服务合同发包方负责。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物业服务的项目,以及为国有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发包方应根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额外费用给予合理补偿,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广泛开展疫情防控一线物业职工关心关爱活动。积极开展防疫宣传教育,提高一线物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落实住房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帮助物业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岗位补贴、加班补助等措施,改善一线物业职工劳动条件。发现、总结、选树先进典型,讲好“最美物业人”的感人故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各方行为

  (四)加强物业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制度规定。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公共部位经营收益“三公开”制度。优化完善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发布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监管结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职能。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履职等组织指导监督责任,积极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矛盾纠纷。鼓励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到社区报到制度,推广党员业主到社区报到等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化解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相应义务。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调解会、恳谈会“三会”制度,积极化解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优化完善物业纠纷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推广在物业纠纷数量集中的地区设立物业纠纷巡回法庭,实行驻点办公、巡回审判,选择典型案例就地开庭,起到类案规范指导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保障力度

  (七)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减税降费力度。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免征中小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落实好小微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对中小微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承租各类国有房产的,按规定减免租金。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范围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物业服务企业的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制订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推广“菜单式”服务,目前仍使用山东省地方标准《物业服务规范》DB37/T 1997.1-2011有关内容作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今年底前要重新调整发布。完善政府指导价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每三年对物业服务价格标准进行评估调整,2018年以来未评估调整的,今年底前完成评估调整。取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在青岛市开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创新发展

  (十)提升物业职工职业技能素质。鼓励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各层面管理技能培训。2021年底前,物业职工在我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拓新兴物业服务业态,拓展服务范围和经营模式,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展期、企业并购、战略合作等领域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倾斜支持。支持骨干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发展一批以品牌为龙头,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连锁扩张的现代物业服务企业,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智慧物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物业”的深度融合和产业延伸,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创新,积极运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开放机制,积极建设绿色智慧住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品牌意识,运用品牌培育的标准,健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山东省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