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程凌润

  8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9月11日。

  根据《条例(草案)》,济南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由市急救中心、区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构成的急救网络体系。其中,城区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单元,

  城区每四万人至少配备一个急救单元

  《条例(草案)》以拯救生命、救死扶伤为根本原则,以统筹急救资源,完善急救体系,规范急救服务,健全监管机制为框架,共分六章四十九条,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按照急救中心组织调度,在将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救助活动。同时,院前医疗急救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由市急救中心、区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构成的急救网络体系。其中,急救站是指市急救中心内设或者急救网络医院附设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任务的业务科室。

  值得注意的是,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增长量等因素,完善急救站设置布局,推动建立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

  其中,城区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按照服务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适当增加急救单元配置数量。

  鼓励公共服务人员接受急救技能培训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建立急救医师、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提倡急救网络医院实行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急救站、急诊科室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绿色通道,实现患者救治数据及时共享。

  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故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两个月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急诊科室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接诊;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专病诊疗中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联动协作,进一步提高救治能力。

  社区、交通枢纽、大型场馆、景区等场所的运营单位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急救专业技能培训,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

  鼓励人民警察、消防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导游等公共服务人员和志愿者队伍接受急救知识和急救专业技能培训,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实施救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前,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助。

  急救车可以使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

  市急救中心、区县急救分中心应当设置与负责区域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呼叫线路、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公众呼救电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急救调度人员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当立即对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发出急救车调度指令,并向院前急救人员通报初步评估信息。必要时,急救调度人员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指导。

  市急救中心、区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当将呼叫电话录音、调派车记录和急救车出车、运行资料等相关急救过程记录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患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救助管理机构收容人员的院前急救费用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其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危重患者的院前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可以使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

  急救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急救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院前急救人员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急救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因让行或者主动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恶意拨打“120”由公安机关处罚

  如果市急救中心、区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以及保存呼叫电话录音、调派车记录和急救车出车、运行资料等急救过程记录等情形。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站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急救网络医院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急救车辆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患者,或者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拨打“120”号码、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通行;故意损毁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院前急救人员,阻碍现场抢救工作、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