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7日讯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27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闪电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该条例是山东省首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弥补了山东省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与设施建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原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垃圾袋,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禁止相互混合投放。建立责任人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明确责任人职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鼓励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引导员,专职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条例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总体要求。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投放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同时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混收、混运、混处生活垃圾,不遵守规范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泰安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46个试点城市之一,于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全力推动。立法程序启动后,泰安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政府部门,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分别到浙江、福建、广东、宁夏等省区的部分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派出访问团赴日本、韩国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开展调研访问,为泰安市制定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