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7月24日讯(记者 宋莉)7月24日,《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管理程序。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评估,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规范信用信息披露

  《条例》规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区分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有关行为。

  依法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条例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立法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条例》规设置专章对此进行规定,既体现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个人信用信息的特殊要求。

  《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机构的责任;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梳理对照民法典,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对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单列一条,明确“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