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昌华实业)董事长张某华最终获刑十八年。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该裁定作为终审裁定,也意味着张某华案爆发多年后终于落下帷幕。

  有关该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作为昌华实业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信用证资金、融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昌华实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华等人均应承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表示,在整个骗取贷款、金融票证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张某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仅参与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的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最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华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此后,张某华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日照市中院对该案作出(2020)鲁11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了张某华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事实上,有关本案,除了昌华实业董事长骗取巨额贷款和信用证融资锒铛入狱外,为数众多的银行被骗也同样值得关注。其中,“中招”次数较多的是一家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营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判决书载明,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4日、2014年5月9日、2014年5月12日和2014年6月10日,昌华实业以购买棕榈油为由,提供购销合同、商业发票、提单等,并交纳相应保证金,从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信用证,分别套取资金868.6728万美元、493.68万美元、959.76594万美元、674.0625万美元和509.949万美元。上述资金后经过进口押汇、进口押汇展期和向银行申请信用证垫款等,但最终均未偿还。(金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