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用地手续,2000年底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经批准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次纳入化解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满足几项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或价款的缴纳标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确定。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山东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