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日讯 记者从科技部网站获悉,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近日下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

  通知提出,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

  就业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参照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通知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国家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要求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通知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

  闪电新闻记者 梁金凤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