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新建小区100%配充电桩!后年全市充电设施力争突破2万个
4月13日,济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省城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适度超前、快慢相济、布局合理的充换电网络。到2022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6000个以上,力争突破2000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建小区100%配备充电设施
既有居民区“一户一表一车位”
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
实施配电能力提升改造后,电力容量仍不足的居民区,推广整体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引导电动汽车负荷低谷充电。停车位不足的小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
物业不得以安全、电容量不足
等理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
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
在居民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拒绝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
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
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住建部门在竣工验收时要落实建设情况。
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占车位比例不低于15%,达不到比例的,取消停车场运营资格。
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结合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高效互补。至2022年底,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比要达到3:1。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2022年高速充电设施全覆盖
全市A级以上景区全覆盖
积极构建高等级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济南段服务区的充换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到2022年实现高速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旅游行业及城际、城郊营运客车充换电需求。
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鼓励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具备场地条件的单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将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旅游景区发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结合实际建设充换电设施,到2022年底,全市国家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换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5%。
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结合济南市“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增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章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建设安装充换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结)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无需单独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电网企业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后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全市范围内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时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
鼓励混合站的建设与改造
实现充电导航、预约等功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验收。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完成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充换电站的融合,鼓励混合站的建设与改造。探索市政道路停车位结合智慧灯杆(路灯+5G基站+充电桩)等方式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与公共充换电站高效互补、有机结合构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鼓励“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设施发展。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将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动充电信息资源共享。依托济南市智慧城市平台,与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共用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
(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