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直属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岱宗大街丽景花园附近,一沿街单位用栅栏圈地占位,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面积25平方米,该单位未取得相关设施临时设置手续,属于擅自圈占停车位。

  执法人员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拆除栅栏,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20分钟后,该单位整改完毕。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圈占门前公共场地,临时占用须取得城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序。擅自占用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取缔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