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宗万新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宗万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宗万新自2008年以来,在冠县北馆陶镇及周边乡镇从事高利放贷活动。2010年1月份以来,宗万新利用“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其位于冠县北馆陶镇的多处住所为据点,陆续笼络被告人宗进杰、王德强、李庆鲁、李建明、杨丙帅、张峰等人,由宗万新统一提供食宿、车辆,采用非法手段为其索要高利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至2012年,逐步形成了以宗万新为组织、领导者,李付青、李庆鲁、宗进杰、王德强为积极参加者,李建明、张峰、宁振安(在逃)、杨丙帅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宗万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向他人高利放贷,采用利滚利的方式计算本金收取利息,再暴力讨债非法牟利,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鉴定,共获利达3508.4832万元;被告人宗万新在冠县、临清市烟店镇拥有商业用房和住宅楼25套,奥迪轿车一辆,资产总价值现值3875.0319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导致多家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被害人及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受到侵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在冠县北馆陶镇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万新伙同被告人李付青、宗进杰、王德强、李庆鲁、李建明、杨丙帅、张峰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宗万新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庆鲁、宗进杰、李付青、王德强为积极参加者,李建明、张峰、杨丙帅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