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除涉密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外,授权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可自行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同时,规定了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加大授权力度后,将进一步简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程序,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让的积极性,不断激发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创新活力。(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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