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直属执法七大队对某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损坏花草树木行为,依法处罚3000元。

  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环湖路与韩刘冯路交叉口东南处,某施工单位正在用机械破坏绿化带中的苗木,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按照程序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告知施工单位,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服务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违反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未经批准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服务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