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烟台:美籍华人成立基金会捐款被私分 又遭“逼捐”2800万

  [记者 杨轩]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美籍华人常德在烟台市共计3800万元的财产。该份裁定缘于常德在6年前与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宁海街道办”)签订的一份“赠与协议”而引发的官司。

  ( △图为烟台市宁海街道办新牟里村委会所在地)

  五年前的2013年5月,常德将一笔4300万元的个人款项汇入“常宗琳基金”,但在其未知情的情况下,该款项被宁海街道办私自从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划走,然后再转至宁海街道办新牟里村委会,便被村民悉数“瓜分”。

  常德随即向法院起诉宁海街道办,要求其退回被划走的款项,但被法院判输了官司。而在诉讼期间,即不是赠与协议书中的受赠人,也不是协议书签订方的宁海街道办新牟里村委会,却向法院起诉常德先生履行一项赠与义务,要求其支付“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万元。

  然而,一、二审法院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支持了新牟里村委会的“违法”诉求。案件的经过可谓一波三折。

  继承父亲的遗产

  2009年,常德的父亲常宗琳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未竟事业和巨额资产。常宗琳生前遗嘱,其持有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 51%股权,由其儿子常德继承其中31%的股份,其余由两个女儿分别继承10%。

  2011年2月,常年生活在美国的常德,因继承了其父亲常宗琳的遗产,曾向东润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将其继承的股权(即东润公司31%股权)的15.92%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街道办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生于1943年的常宗琳,曾是全国第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他自1976年12月开始担任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带领村民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佳农民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被誉为“中国农民经营国际海运第一人”。

  据资料显示,常宗琳于1985年底组建山东新牟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牟国际集团,前身为山东新牟国际联合企业总公司)。1996年山东新牟国际集团控股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7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山东省首家上市的乡镇企业。

  2007年,常宗琳等33人以2295.68万元的对价承债式收购新牟国际集团。因常宗琳的特殊贡献,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其20%份额奖励,加上其个人出资购买的31%产权,常宗琳合计持有新牟国际集团股份的51%。

  2008年2月,常宗琳等33人成立东润公司,常宗琳持股51%。

  2008年4月7日,东润公司与新牟国际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新牟国际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潮实业全部股份转让给东润公司。

  以父之名成立基金

  2011年5月23日,东润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第四项规定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姜宗美(常德的母亲)、孙树刚、宋向阳、姜学荣、姜华、王可岳、赫荣全、迟永强、丁波(宁海街道办副书记)九人组成。

  2012年12月13日,常德向姜学哲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为:兹授权姜学哲办理本人在东润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工作等事宜,特此授权(记者注:不包括去银行划转款项委托)。

  2013年5月,常德与东润公司的33位股东,一起将东润公司代持的新潮实业股票(4052万股/每股5.2元)全部抛售,并将收入的一部分依照约定投入“常宗琳基金”,该基金包括常德个人捐赠的4300余万元,以及另外33名股东共计1.97亿元捐款。

  2013年5月23日,常德(甲方)与宁海街道办(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A、B共管账户,用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随后,常德将其4291余万元捐款转入该账户。

  据常德与宁海街道办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显示,双方应在银行设立A、B两个共管账户,A共管账户设立后,再设立B共管账户。捐赠给新牟里村民的专项福利基金应当首先划入A账户,资金到账一个月后,再将资金转入B账户。

  同时,协议约定,B共管账户,为常德(甲方)的母亲姜宗美与乙方的共管账户,甲方负责协调姜宗美配合乙方到银行开立共管账户,作为常宗琳专项基金账户。“如果款项超过一个月内不能划入B账户,一方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以保证该资金及时存入B共管账户”。

  不过,由于宁海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及时开设B账户,导致该资金不能正常划转,造成“常宗琳基金”始终未能正式成立。

  常德的母亲告诉记者,她曾与儿子常德去找过宁海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协商处理。该负责人称,如果“常宗琳基金会”不能正式成立,常德的这笔捐款可以直接打回到她的银行账户,“但他们后面并没有打给我”。

  捐款被街道办私自划走

  2014年4月10日,宁海街道办在常宗琳基金会未成立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共管账户中的捐赠款项人民币本金和利息4300万余元,以及其他30多名股东的捐款共计1.97亿元转出至新牟里村委会处。

  随即,村委会亦未经捐赠者同意,以现金形式向新牟里村民发放了1.01亿元,捐款总额中剩余的9000多万元,疑似被挪用或侵占。而对于常德的4300余万元捐款,实际被发放了3433余万元,另外858.37万元被则被以提取个人所得税名义转入东润公司账户。同时,期间产生的利息1.2万元不知去向。

  常德认为,宁海街道办没有依约成立常宗琳基金会,且将共管账户属于常德个人捐赠款,私自转给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依法应返还其4291余万元捐款及相应利息。

  2015年1月,常德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烟台市中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街道办从共管帐户将涉案款项划出交给村委会的行为不违约,不属于违约行为,驳回了常德先生的诉讼请求。

  常德先生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同样认为,宁海街道办从共管帐户划出的款项转交给新牟里村委会,分配给新牟里村村民,并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也驳回了常德先生的上诉。

  2017年8月,常德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甚至未经开庭审查,就直接驳回了常德先生的再审申请。常德先生仍然不服,便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反遭起诉被“逼捐”

  被强行瓜分的捐款,打官司不但没能拿回来,却由此招来新的官司。

  就在常德以及另外34名股东的捐赠款均被新牟里村民“私分”后,2015年6月,新牟里村委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德支付其“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万元及其利息。

  其诉讼理由是,常德因东润公司支付的股票成本9200万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应该再依据其承诺按照比例捐赠。

  在该案被拖延近2年时间后的2017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支持了村委会的诉求,认为村委会与常德的承诺捐赠事宜属于有效的“无名合同”,判决常德支付新牟里村委会2855余万元的“欠款”。

  常德认为,但其承诺捐赠东润公司15.92%股权转让的全部收益金额4291余万元,早已被宁海街道办私自转给了村委会,且被村民私分,早就不存在其他捐款款项的问题。

  于是,常德不服一审判决,便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却以“常德先生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且代理律师因病因事请假”为由,对此作出了“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常德先生仍然不服,遂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捐款被反复征税

  常德继承其父亲遗产共获得1.1亿余元款项。当时,东润公司曾对此笔款项代扣除了个人所得税2200余万元。

  据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显示,常德支付到“共管账户”的捐款4300万元,又被扣个人所得税858.37万元。继承遗产的一次收入却被两次扣除个人所得税。

  不过,对于上述被征缴的个人所得税,常德并没有获得税务局的“完税”证明。

  为此,2016年7月,常德依法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牟平分局宁海中心税务所(以下简称“宁海中心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理由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9号公告》,其收入在扣除应纳各类税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后的余额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此规定,常德认为宁海中心税务所应退回已征个人所得税1390余万元。但此案经申请退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宁海中心税务所始终未能提供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法凭证。

  据了解,一审法院在宁海中心税务所征收无合法凭证的情况下,2017年5月,仍对此作出维持征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及驳回了常德退税请求的判决。目前,该案仍处于二审中。

  ( △图为常宗琳基金会开设共管账户的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对于未肯向常德提供个人“完税”证明的说法,记者在牟平区税务局采访时,一位接受采访的唐姓负责人回应称,因该事情过去几年,需要向此前经办人了解情况后再作答复。随后,记者用短信向其发出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时,牟平区税务局尚未对此予以回复。

  律师称银行需担责

  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未成立,捐赠款所有权仍属捐赠人。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该案系赠与和委托合同纠纷,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委托合同。

  连律师表示,对于该银行共管账户,协议约定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双方到场。但在常德(甲方)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让宁海街道办工作人员私自划走,银行存在严重过错。

  他认为,银行未将宁海街道办提供的印章与常德本人进行核对应当担责,银行工作人员未核对常德个人印章,以及与常德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件,并将其款项划走,如导致常德无法追回其所存款项,则因其过错对常德先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月16日,记者来到中国银行烟台分行采访核实。一名接待媒体采访的张姓工作人员回应称,银行方面需要调取相关档案才能向媒体回复上述存在的问题。截至发稿时,该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向记者回复采访问题。

  据记者获得的法院庭审笔录证据显示,宁海街道办在庭审时答辩称,常德的一名委托人姜学哲拿着常德个人私章交给一名叫迟勇强的工作人员去银行办理划转款项。不过,姜学哲向常德否认了这个说法。

  10月17日,记者就此问题分别致电姜学哲、迟勇强两人核实求证,但电话接通后均遭拒绝回应。

  连律师同时指出,常德捐赠的款项是给受赠人,即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宁海办事处在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没有成立前,该笔捐赠款项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常德,而管理应当由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来进行,宁海办事处没有将该笔款项交由村委会处理的权利。常德与宁海街道办签订的上述约定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划转捐款并不是宁海街道办的职权范围,实际上。宁海街道办是“越俎代庖”地履行了尚未成立的常宗琳基金会的职能。

  “常德可以向宁海街道办上级政府、纪委、党委等进行举报,要求对其进行党纪、行政处分。而对于涉嫌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常德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监察委等部门对此进行控告查处。”连律师说。

  对于上述宁海街道办涉嫌伪造常德个人印章去银行划转款项等问题,宁海街道办党委书记姜忠晓接受采访时回应称,相关问题还是以法院判决为准。他称,其当时还没有在宁海街道办任职,具体情况也不清楚。“如果是街道办做错了,但法院判决书已认定街道办的划转款项合法有效。”

  对于事情的进展情况,尚法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齐鲁新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