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发文规范高校住宿收费:录取通知书要注明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高校学生公寓的标准及收费进行明文规定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向学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并对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电源插座、供暖设备、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如下: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

  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学校应明确费用分摊、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成人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