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房屋清场、动产查封等涉及财产清点的工作中,淄博高新区法院与山东淄博市鲁中公证处联手,在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拒不到场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拖欠房租随意转租租赁房屋

  2017年10月12日,原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王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坐落于淄博高新区某商务大厦一层、二层建筑面积为1683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租金为每月49166元,按一月一结的方式于每月15日前付清。除此之外,承租人还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费用。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一个月以上、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王甲、王乙在按约履行合同一年之后,从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拖欠原告的租金,至2019年3月共计拖欠245000余元,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18400余元,同时还拖欠了原告2019年2月份物业费、水费、电费及卫生费共计12000余元,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在多次催缴租金未果的情况下,2019年3月13日,原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来到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王甲、王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租、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应该还清所欠费用

  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原告提供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被告王甲依然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并称所欠付租金、水、电、物业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等待财务核算后才能确定。

  淄博高新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故最终判决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被告10日内返还所欠原告的房租、水、电、物业费等费用。但被告王甲、王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淄博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淄博高新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王甲沟通,在其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希望王甲配合法院通过查封、扣押并拍卖租赁屋内相应价值的财产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房租等费用,但王甲态度恶劣、拒不同意搬离并返还租赁房屋,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强制执行

  联手公证处合力破解“执行难”

  清点物品,被执行人不到场,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屋内的物品状况,他日若有纠纷,法院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为此,9月26日上午9点,淄博高新区法院联合山东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现场,三名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录像、拍照等方式对房内的物品逐一清点,并列出物品清单,由在场所有人签字确认。

  在执行局干警的耐心劝导下,10点半左右,迫于法律的强大威力,被执行人王甲来到现场,开始积极配合清点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了理解。最终,经过一上午的时间,清场工作得以圆满完成,这场“霸占”租赁房屋、拒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淄博高新区法院以快速、果断的执行力,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好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胡泉通讯员丁宁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