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中程虚假陈述索赔案首例宣判 一审判决赔偿投资者28.5万

  鲁网8月7日讯(记者 徐坤)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恒顺众昇”300208)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案有了最新进展。

  据投资者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2019年8月5日,她收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投资损失285548.5元,这是全国首例领到判决结果的恒顺众昇股民索赔案。

  臧小丽律师介绍,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首位领到胜诉判决书的投资者胡某正符合以上范围。该投资者自2015年5月开始陆续高价购入恒顺众昇股票,而恒顺众昇股票在2015年5月21日收盘价一度达到历史最高价106.48元。2015年8月4日,恒顺众昇公告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该股票就跌跌不休,到2015年8月底,恒顺众昇股价只有42.68元。短短3个月,股价就跌掉了约60%,投资者损失惨重。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恒顺众昇存在四项违法事实: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第三、隐瞒关联关系。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与ASI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自2014年下半年起,恒顺众昇曾多次公告与ASI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但是恒顺众昇却对以上巨额海外大单属于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隐瞒。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包括恒顺众昇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约940万元、利润约392万元;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7991.4万元,利润2834.9万元。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恒顺众昇现任法定代表人贾晓钰也在受处罚人员之列。

  臧小丽律师认为,恒顺众昇在2014年-2015年间刻意隐瞒了利空消息,发布误导性的海外大单和财务收入数据等,导致股价飙升,从而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高位买入股票受损,上市公司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恒顺众昇公司则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公司违规受罚事项没有因果关系,违规事件不会到影响公司股价,投资者损失是2015年年间发生的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四个问题:一是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的认定;二是被告虚假陈述与胡某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应否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扣除比例;四是胡某投资损失的计算与认定。法院综合分析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胡某的投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但应扣除一定比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判决书显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判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85548.5万元。

  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年诉讼有效期的起算点为证监会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具体结合本案来看,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也就是说,本案诉讼时效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计算,到2021年4月25日截止。据此,青岛中程案目前仍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加入。

  (金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