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出台《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我市出台《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每年为企业减负41.8亿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以上举措,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41.8亿元 (养老保险22亿元、工伤保险3.8亿元、失业保险16亿元)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

  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不会影响社保按时足额发放

  很多人担心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后,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社保待遇不受此次降低社保缴费的影响。降低社保缴费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不会影响市民的社保待遇水平,不会影响社保按时足额发放。

  (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