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大力加强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乡镇基层所属(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打破晋升“天花板”,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

  《意见》明确,提高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重点提高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向基层放权,为基层人才松绑,释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红利。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8;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调整为3:4:3;其他各级别岗位之间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以上结构比例,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分步设置,也可根据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需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经设区市人社部门同意,提前设置到位。

  《意见》提出,创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设区市人社部门可将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人社部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按规定可设置正高级岗位。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标准,核准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统筹调控。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层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基层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基层工作,可高聘一个层级

  《意见》打破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务晋升“天花板”,补齐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短板,拓展基层人才发展空间。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进一步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进一步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避免“论资排辈”“大锅饭”等不良用人导向,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机制。

  此外,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按岗聘用。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可允许每门科目低于考试当年国家合格标准5分以内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聘用。按照乡镇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制度,取得基层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与取得全省统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具有同等聘用资格。取得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交流到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取得的基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作为相应岗位的聘用依据。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全省统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鼓励支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团队。对按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急需且本人自愿聘用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高聘一个层级或在同层级内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除外)。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基层急需人才,可根据能力直接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

  基层急需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聘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首次聘用时,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聘用到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急需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聘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首次聘用时,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聘用到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急需引进并被破格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满后可按现聘岗位进行交流。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一般为3至5年。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聘用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聘用在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为保障政策落实,相关人社部门要搞好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新做法新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保证政策执行不走样、不缩水。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