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5月21日讯(记者杨永明)裁撤员工的行为让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昌汇财)陷入多起劳动纠纷诉讼。记者发现,在近期发生的多起劳动争议诉讼中,恒昌汇财均以被判赔偿告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2019)京02民终501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9月16日,张某入职恒昌汇财第七营业部,后因该部注销,张某于2018年9月1日被安排至恒昌汇财第八营业部工作。当日,恒昌汇财第八营业部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31日,恒昌汇财第八营业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张某送达,就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恒昌汇财给出的解约理由为,根据《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相关约定,张某未经批准未到岗上班累计3日,遂被解除劳动合同。

  因存在争议,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恒昌汇财第八营业部支付赔偿金60312元。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96号裁决书,裁决恒昌汇财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0元。

  恒昌汇财不服上述裁决并上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并不认同恒昌汇财关于其累计旷工3日的说法。为此,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公出历史记录查看》及相应的公出申请及请假申请,证明恒昌汇财所称旷工3日中的两日为公出,且已被高级管理人员孙某批准。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恒昌汇财第八营业部虽提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向张某公示或告知,并据此判定恒昌汇财第八营业部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恒昌汇财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此后,恒昌汇财仍以“张某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累计旷工三日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进行二审上诉,但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并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相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恒昌汇财与黄某的劳动纠纷当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32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7日,黄某入职恒昌汇财任职培训主管,后于2018年7月被恒昌汇财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8月8日,黄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恒昌汇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约14万元。京石劳人仲字[2018]第2116号裁决书显示,恒昌汇财被裁赔付约11万元。后恒昌汇财不服并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同样认定恒昌汇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定恒昌汇财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667.57元、未休休假补偿1191.04元、延时加班费9211.91元、双休日加班费4466.38元。此后,恒昌汇财进行二审上诉同样被予以驳回。

  近乎相同的情形和判例还有发生。张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入职恒昌汇财,后于2018年7月被辞退。顺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4023-2号裁决裁定,恒昌汇财支付张某某2016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087.48元。随后,双方“对簿公堂”并最终以恒昌汇财被判赔偿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