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海滨城市日照美丽的海滨城市日照

  一道类似于“3+2-5”等于多少的算术题,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法院”)的法官用了12页的判决书计算,算出的结果还是等于“5”。

  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一个真实的判例,大到1000万元的虚假诉讼,小到法官是否上过学前班、学过加减法的问题。

  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

  山东华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亨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认缴资金),股东为自然人纪英尚(占90%)、霍海洋(占10%);山东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县华亨公司”)系山东华亨公司的法人独资公司(山东华亨公司占100%的股份);日照山海天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天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余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占60%)系相丰。

  2016年2月19日,山东华亨公司、莒县华亨公司、山海天公司以及纪英尚、霍海洋、相丰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山东华亨公司、莒县华亨公司作价2600万元,纪英尚、霍海洋将所持有山东华亨公司100%的股权、莒县华亨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山海天公司。

  山海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丰与纪英尚于当日(2016年2月19日)签署的一份《付款备忘录》载明,根据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各种款项相抵顶后,山海天公司实际应该支付纪英尚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付款备忘录》还特别注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三日内,山海天公司付给纪英尚500万元,余款500万元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

  只要山海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纪英尚、霍海洋1000万元,纪英尚、霍海洋再把山东华亨公司100%的股权、莒县华亨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山海天公司,股权转让便可完成。但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接手山东华亨公司的山海天公司(相丰),提出要把注册资金从之前的1000万元增资为1亿元,并在纪英尚“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资金认缴”的过程中,给她挖了一个1000万元的坑,最终导演虚假诉讼弄假成真。

  协助资金认缴完成股权变更

  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那一份达成共识的《付款备忘录》,仅仅是1000万虚假诉讼的序幕,真正的阴谋是从“2016年2月24日”开始的。

  2月24日,山东华亨公司新股东(山海天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一、纪英尚、霍海洋将其持有山东华亨公司1000万元股权转让给山海天公司;二、山东华亨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亿元,山海天公司认缴出资1亿元,占注册资本100%。

  同样在2月24日,山海天公司转给纪英尚900万元,付款说明载明:此款项用于山海天公司收购山东华亨公司和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金认缴,其中500万元用于支付并购首期付款,剩余400万元,收款人需在2016年2月27日前归还山海天公司。

东港区人民法院东港区人民法院

  按照付款说明的说法,500万元“用于支付并购首期付款”,也就是《付款备忘录》所称的“山海天公司三日内付给纪英尚500万元”,剩余400万元系“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金认缴”,需2月27前归还山海天公司。但实际上,不但400万元不能“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金认缴”,就连这900万元也不能完成,因为山东华亨公司要完成1亿元的认缴资金,得把之前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纪英尚占90%、霍海洋占10%)变更为山海天公司股权,才能完成“协助注册资本金认缴”。

  为此,2月25日,纪英尚将山海天公司转给的900万元转入山东华亨公司,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同(25)日,纪英尚又转给霍海洋100万元,霍海洋再将这100万元转入山东华亨公司,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

  值得一提的是,山海天公司虽在付款说明中称500万元“用于支付并购首期付款”,但纪英尚在此次协助山东华亨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金认缴过程中,不但将此500万元代为山海天公司缴纳了注册资本金,甚至还借了100万元(转给霍海洋的100万元)。

  支付股权转让款及100万借款

  按照山东华亨公司新股东(山海天公司)组织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山海天公司认缴出资1亿元,占注册资本100%。

  因此,2016年3月1日,山海天公司给纪英尚转款6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补上2月24日山海天公司转给纪英尚款项中的“用于支付并购首期付款”部分,而纪英尚并没实收,代为山海天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系纪英尚转给霍海洋,借给山海天公司缴纳了注册资本金。

  账目已经非常明了,山海天公司支付了纪英尚500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金,偿还了纪英尚借给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2016年3月15日,山海天公司又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了纪英尚500万元,这就是《付款备忘录》中所指的“余款500万元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

  按理说,在这个时候,山东华亨公司、莒县华亨公司、山海天公司以及纪英尚、霍海洋、相丰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山海天公司占山东华亨公司100%的股权(纪英尚、霍海洋协助其将注册资本金增至1亿元),山海天公司同时占莒县华亨公司51%的股权,山海天公司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给了纪英尚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从转账流水也可以看出,在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山海天公司出资总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山海天公司“认缴山东华亨公司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另1000万元用于支付纪英尚的股权转让款。

  刑事案件“不同意调解”

  事隔两年之后,也就是2018年1月2日,山海天公司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纪英尚偿还山海天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转给其900万元中的40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请求判令纪英尚偿还山海天公司2016年3月1日转的600万元“不当得利”款及资金利息。

  山海天公司提起诉讼之后,纪英尚所控制多个公司的银行帐号被查封。对于这起简单加减法诉讼,东港区法院认为,山海天公司应该支付给纪英尚的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而实际流水账为2000万元,那么纪英尚就应该返还山海天公司400万元的“借款”和600万元的“不当得利”。

  东港区法院隐匿和回避了一个关键细节,其中1000万元系山海天公司支付并通过纪英尚完成的,应该由该公司“100%认缴”的注册资本金。

  2018年12月27日,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山海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纪英尚偿还山海天公司“借款”和“不当得利”共计1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保全费及诉讼费。

  纪英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照中院”),日照中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4月3日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纪英尚当庭向日照中院报案,称此案系一审法官、相丰、山海天公司的律师联袂炮制的虚假诉讼,为防止涉案人员逃逸,请求法庭对上述人员当庭羁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纪英尚的当庭书面报案,法官貌似没有在意,还在问上诉人纪英尚“是否愿意调解”,纪英尚的回答很肯定“刑事案件不能调解”。

  日照系山东省地级市,位于黄海之滨、山东半岛东南侧翼,东隔黄海与日本、韩国相望,同为沿海城市,青岛、烟台的经济成为山东的领头羊,而日照的经济却在山东则倒数第一。

  究其原因,一些日照本地企业主认为,日照营商环境中的“司法”保护的不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是狼狈为奸的利益共同体,因此许多大型上市公司、央企都离开了日照。

  对于这起虚假诉讼的最终结局,我们仍将拭目以待。

  来源:磅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