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5月1日实施

  无障碍设施不设标识最高被罚5万元

  日前,省政府324号令《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出台,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将被依法处罚。无障碍设施不设标志标识,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

  《办法》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为的是让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已建成不符合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残疾人自主安全出行,《办法》提出,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和便于残疾人乘用的辅助设备;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

  《办法》强调,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保障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办法》明确,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省、市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电视台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当配备字幕;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县以上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电信服务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提供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

  在无障碍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并对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给予补助。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托养场所、日间照料场所、文化活动室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记者 杨学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