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本身就是智力的角逐,商场如战场,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商家总是千方百计想些点子以达到争市场、创利润的目的,只要合法经营,这本无可厚非,可是,有这么一小伙,使用了一招“偷梁换柱”,后果惨重……

案情回顾案情回顾

  高亮,山东省郓城县人,在济宁市区经营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从事蓄电池及相关配件、设备的销售等业务,但因其经营不善,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好,高亮遂生“挂靠”名牌产品以广开销路之心。

  2015年12月初,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询联系上了高亮,凭着多年的销售经验,高亮便趁机堂而皇之地冒充曲阜某电源公司业务员与其“讨价还价”。经协商,安徽公司提出购买270只100AH蓄电池,约定价格560元/只,总价款15万余元。

  生意谈妥后,高亮喜不自禁。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高亮马不停蹄地从别处购买了270只劣质蓄电池,又在网上下载了该电源公司蓄电池商标,找他人加工制作后,将假商标贴在劣质蓄电池上,通过物流将蓄电池发给了该安徽公司。

  安徽公司使用电池后出现了电压不稳、鼓包、漏液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生产、科研进度,造成了较大损失。随后安徽公司工作人员与高亮进行联系。高亮以正与曲阜公司联系等理由搪塞。多次联系无果后,安徽公司与曲阜公司取得了联系,方得知高亮并非该公司业务员,购买的蓄电池为假冒伪劣产品。曲阜公司遂向曲阜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12月16日,高亮被山东省郓城县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审查认为,高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12月14日,曲阜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高亮提起公诉。期间,高亮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公司损失。2019年3月4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高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罚金4万元。

  严格审查、准确指控、服务企业与经济发展

  考虑到案件涉及当地企业和经济发展,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受害企业沟通,严格审查补强证据,及时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检察机关准确指控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两受害企业均得到相应赔偿。

  “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作为一名检察官,就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企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第一款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有话说检察官有话说

  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解读这个案例,就是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选择正规渠道,坚持理性消费,提高辨别能力,当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

  同时,检察官也要告诫经营者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日趋严厉,经济犯罪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处罚,严重的会有“牢狱之灾”,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再者,“信用让消费更放心”,经营者务必要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诚信经营,与消费者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曲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