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月27日讯(记者 侯嘉伟)依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2019年,我市市区继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

  (一)芝罘区;

  (二)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

  (三)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

  (四)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

  (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

  (六)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限放时间:《条例》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售时间:《条例》还规定,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