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月22日讯(记者 刘妙)日前,烟台一男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记者了解到,该男子先后3次破坏网络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影响了9000多用户的网络使用,造成间接损失更大,无法预估。
认为“网络害人” 多次破坏通信光缆被刑拘
12日晚,某通信公司设备管网监测系统告警,显示开发区中金数据附近发生大面积传输网络中断故障,维修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光交箱内受到严重破坏,10余根光缆被割断,造成附近8个基站退服,1000余户家庭宽带中断,银行、交通运输等多家企业的集客专线瘫痪。维护人员随即报警,会同刑侦大队民警人员勘验案发现场。
次日晚,该公司设备管网监测系统再次告警,中金数据附近发生大面积网络传输中断故障。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将嫌疑男子在现场抓获。经查,该男子系认为“网络害人”,恶意破坏网络通信设备。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实时监控 精准出警 让犯罪无处遁形
记者了解到,能顺利将嫌疑男子抓获,通信公司设备管网监测系统功不可没。该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全市范围内设备端口,一旦出现故障立即发出告警信号,并显示故障所在位置。
案件中,嫌疑男子再次作案时,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将故障位置提供给警方,民警迅速、精准出警,现场将嫌疑男子抓获。
后果很严重 最高可判7年以上
通信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政治、经济、民生、文化乃至国防都离不开现代通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电信设施,一旦遭到破坏,造成的损失将无可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