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典型案例。山东检察机关稳妥审慎提起诉讼,将提起诉讼作为诉前程序的刚性保障,对经诉前程序后拒不纠正违法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居委会建楼欠缴百万,检察院起诉人防办

  发布会发布了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诉莱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某居委会欠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履行职责一案。

  2008年,莱芜市某居委会建设19923平方米住宅楼。2008年10月10日,莱芜市人防办作出征收决定,要求该居委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94225元,后莱芜市人防办未经法定程序将上述费用变更为100万元,并在该居委会仅缴纳10万元的情况下,以该居委会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莱芜市人防办违法执法,由此造成1394225元的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3月23日,莱芜市检察院向莱芜市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该居委会欠缴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同年5月23日,莱芜市人防办书面回复称,已就涉案款项向莱芜市中级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莱芜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了莱芜市人防办的执行申请,莱芜市人防办再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追缴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18年6月21日,莱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莱芜市人防办将征收决定书确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变更为100万元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莱芜市人防办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394225元。莱城区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莱芜市人防办将某居委会欠缴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部追缴到位。2018年11月9日,莱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莱芜市人防办将征收决定书确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变更为100万元的行为违法。

  八千棵杨树遭砍伐,超出林业局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而在聊城临清,检察院起诉了林业局。2014年6月,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村沙荒地上8000余棵杨树卖于王某。王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非法将上述杨树砍伐。临清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公安部门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临清市林业局未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7年4月5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王某违法砍伐杨树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同年5月19日,临清市林业局书面回复称,涉案被砍伐树木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在案件定性和确认违法主体方面存在疑问,会将后续查办情况继续回复检察机关。2018年1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发出调查函,调查后续办理情况。同月26日,临清市林业局书面回复称被砍伐树木数量巨大,已超出林业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林业局无法代为补种。临清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临清市林业局仍未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3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清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相应树木,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9月16日,临清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目前,临清市林业局正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

  防护林遭破坏,法检两长同出庭

  2003年2月,梁某某与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山阳北村村委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山阳北村将梧桐峪山林承包给梁某某,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5年开始,梁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佣挖掘机将承包林地内部分山体破坏,修建硬化道路,垒砌坝堰,搭建羊圈,原有地形、地貌及林木遭到严重破坏。经勘测,梁某某非法破坏林地面积总计1.6277公顷。被破坏的森林性质为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属省级重点公益林,具有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重要功能。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26日,岱岳区检察院依法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4月13日岱岳区法院开庭审理,区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部分驻岱岳区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拆除非法占用林地内的非营林建筑物,并按照生态恢复方案的要求恢复林地植被。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认罪伏法,表示不再上诉,认真改造,积极履行判决,做好所毁公益山林的生态恢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