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费作出相应说明。

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专家劳务费等6种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专家劳务费等6种

  《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其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办法》还对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作出要求,主要包括6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

  不同来源劳动鉴定费需分别建账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实行限额控制。聘用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鉴定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聘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鉴定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记者了解到,《办法》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不同来源鉴定费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非因工伤残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共同发生的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分别支付,分别开据发票。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支付相关经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办法》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