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眼球,寻求精神刺激,栖霞男青年孙某连续两天晚上无证驾车在栖霞市文化广场内炫技漂移,引来不少群众围观,却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12月7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开宣判,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21时许和2018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栖霞市文化广场东南角人员密集处进行快速转圈、漂移。该广场位于栖霞市中心,是市民的主要活动场所,夏季夜晚均有众多市民在此从事跳广场舞、打太极等休闲活动。被告人孙某这种危险行为,给在广场休闲娱乐的市民造成巨大恐慌,致使广场市民四处躲避。庭审中孙某供述其没有想到会造成群众恐慌,引起群众不满,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存在危险,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追求刺激,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处快速进行转圈、漂移等危险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谈起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些年轻人一味追求所谓的惊险和刺激,把危险行为当做耍帅、炫酷的方式,其实不是无畏,而是实实在在的不负责任,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从此案中得到警醒,提高法治意识,遵纪守法,切勿因一时刺激、拉风而丢失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