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4日讯(记者 李倍)为深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好”理念,深入推进服务便民措施,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青岛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于翠成(主持工作)于今日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不动产交易登记综合服务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于主任表示,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始终紧紧围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的工作重心,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切切实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新增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新增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此次在线问政中,针对网友较为关心的经济适用房问题,于主任表示,2014年8月青岛市发布实施了《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将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新增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1月20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销售公告,公开销售3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根据销售公告,本次销售面向政策调整前已经取得《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销售。待本次销售结束后若有剩余房源,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再次发布销售公告。

  经适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差价50%土地收益金

  网友: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纳多少土地收益金?

  于翠成:关于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颁布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政策,2012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不同时期的政策都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目前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主要按以下三个阶段执行相应的政策。第一阶段(2001年《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发〔2001〕105号),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纳入规范管理轨道。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不受限制,上市交易须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价格为基数,参照《关于扩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的意见》中规定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区域分类征收比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书中注明的,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土地收益金。

  第二阶段(2004年《办法》),2004年8月和2005年1月,市政府分别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上市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阶段(2008年《办法》),2008年8月和2009年1月,市政府修订并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2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集资建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发布之日(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缴纳土地收益金可购买二手经适房

  网友:请问如何购买二手经适房?

  于翠成: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符合上市交易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上市交易,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