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1月2日讯 近日,从广州开往江西的一列高铁上,一位父亲当众对女儿“又亲又摸”、疑似猥亵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随后,南昌铁路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这位父亲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但对于警方的通报,大多数网友并不赞同。那到底这位父亲的行为有没有构成威胁?大众网记者通过有问线上论坛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陈一天说,要认定猥亵儿童,必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双方之间的关系,二是行为的必要限度,三是是否具备追求性刺激或者性满足的主观意图。首先必须要明确猥亵的行为有哪些,实践中一般包括抠摸、摩擦、舌舔、吸吮、亲吻、抚摸、搂抱、手淫等非性交的肢体接触行为。在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父亲多个行为符合猥亵行为规定的肢体接触行为。对此,陈一天表示,像摩擦、亲吻、搂抱等行为,在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下,发生在亲属、熟人之间、长幼之间都会被广泛的认为是正当的情感表达,且难于认定行为人具有追求性刺激或者性满足的意图,应属情节显著轻微,不被认为是犯罪。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虽然情节轻微,或者彼此之间没有实施这些行为的道德基础,则会被认为构成猥亵。

  陈一天说,以本案为例,这位父亲在大庭广众之下,亲吻、搂抱、又把手伸进自己女儿的衣服内抚摸,但如果不针对性敏感的部位,也很难被认定为具备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和意图,进而难以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同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吴鹏飞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罪的规定,这起事件符合猥亵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但从已有视频披露的信息来看,该女童父亲的抠摸、亲吻等行为是否是基于“其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很难来判断。而且基于东方特殊的文化传统,亲子之间的一些行为应该置于特定文化背景下考量,而不能完全脱离当事人所处的文化氛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科管部副主任、研究员洪明也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里尤其是父女间的这种所谓的性侵猥亵的认定,要慎之又慎。“社会更重要的任务是加强家庭建设,需要教育父母能够意识到,亲子肢体行为的分寸和私密空间的边界。”洪明说,从儿童发展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对于有些父母的无意行为或者是某些不当行为,应该以提醒为主,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要严惩不贷。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像猥亵儿童的受害者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受监护的弱智成年人,他们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即使存在猥亵的情形,由于此类受害者的意识能力欠缺,导致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上的能力也欠缺。

  对此,吴鹏飞建议,应该设立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来作为儿童或者受监护人的“利益代表者”,由他们出面代为维护此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记者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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