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话可以不负责任,可以随便说说,于是,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甚至污蔑法官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这种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在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再审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在再审中的陈述与原审中有明显不同,且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王某明显存在虚假陈述的情节。9月3日,历城法院对王某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王某不服提起复议,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院在复查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等人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及原审被告王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给其出具的“说明”一份。在该份“说明”中王某证实,在案件原审中,原告赵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是李某、王某,但200万元借款实际由其本人使用;借款到期后,因资金紧张拖延至2014年1月还款,分别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帐户转给赵某108万及92万元。再审复查听证时,王某到庭,当庭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

  而在原审中,王某本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其当庭认可原告赵某主张的借款200万元,已还款7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30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他四名原审被告收到本院传票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做出了判决。

  王某在原审及再审复查中就同一笔借款是否还款的陈述内容相左,且在原审中存在有证不举的情节。李某以王某出具的“说明”及银行流水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无论再审复查结果如何,原审被告王某在原审及再审复查听证中的陈述必有一次是虚假陈述,该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王某罚款3万元。

  决定书下达后,王某不服,以在法律条文中并无“当事人虚假陈述”这一项,人民法院无权擅自逾越法律条文向诉讼当事人随意处罚为由向济南中院申请复议。9月17日,济南中院经审查决定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自然也会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其应当承担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妨碍到案件审理的,法院可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为其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