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都具有朴素的正义观、道德观,往往“感同身受”,推己及人。但法律却有另一套逻辑体系,一旦裁断超出公众“朴素正义观”的预期,便会引发质疑。为什么看似该抓的没抓、该诉的没诉?是权钱交易?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检察官为您揭示评析这些不捕不诉案件,揭秘看似“不合理”的案件处理结果是如何得出的。

  2018年1月24日5时40分许,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市内某主干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处,因未注意观察避让行人,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孙某某意识到自己开车撞人以后,立即下车拨打120,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接着又拨打了110报警,自己在事故发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颈髓损伤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018年3月22日,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705314元外,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已全部收到赔偿款,孙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8年7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将本案提交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后,对孙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实行了检察宣告。孙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为何不起诉?

  承办检察官张正夏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同时,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孙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同时,由于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相较于故意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消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综合此案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悔改表现等,故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