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贾学英受贿案。对被告人贾学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一辆、斯巴鲁越野车一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五套房屋,依法没收或追缴,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贾学英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其担任泰安市委副书记、泰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 489.77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及新闻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20多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