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济南市高新公证处揭牌,标志着山东省首家新设合作制公证处,也是济南市首家合作制公证机构正式成立。

  “合作制公证机构是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共同发起成立,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一种非营利性公证机构。”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冯培明说。

  据了解,合作制公证机构在人、财、物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有利于更进一步调动公证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发挥鲶鱼效应,去年7月,司法部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此后,济南市司法局积极申请在济南市辖区内成立一家合作制公证处。经过积极筹备,2018年6月22日山东省司法厅正式批准设立济南市高新公证处。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的执业区域包括整个济南市所辖范围,接受济南市司法局和济南市公证员协会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在合作制公证处,一旦业务、服务出问题,可能意味着饭碗就没了,从这个角度来讲,合作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必须保证业务水准,提高服务水平。”冯培明分析。

  据悉,尽管是合作制,新形式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和传统公证处并无二致。高新公证处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授权证明机构的性质不变;公证员依法行使法律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