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午,鲁网记者从菏泽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即日起,将对菏泽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二轮车登记管理,严禁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在城区规划设定限时限行路段。

  为进一步加强对菏泽市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在菏泽市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目前菏泽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共26家,全市从事电动车销售的企业674家,个体工商户1151家,城区电动车保有量超过30万辆,其中,绝大多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

  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冲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随意停车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多发,极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和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鲁网记者获悉,自今日起,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开始。从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超标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超标电动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超标电动车现有存量。

  据了解,专项整治活动还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编号制度,2018年8月15日开始登记编号。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免费登记编号,之后申请登记编号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记编号的禁止上道路行驶。2018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2021年8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2018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自2018年9月16日起,整治活动将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实施劝导、劝退、教育,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予以处罚。

  针对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通过全面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严禁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在城区规划设定限时限行路段,全面实现“电动车管理基本规范、电动车交通违法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通行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城市形象显著提升”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