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决定》规定,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临时管控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决定》指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 ( 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决定》共五条: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 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至2018年6月11日止; 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2018年6月11日止。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