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有关阅卷、调查令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律师代理申诉工作规范化、长期化和制度化。

  根据规定,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应当确定专门审判团队负责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审查审理,代理申诉值班律师需要通过阅卷进一步审查的,可以向法院专门审判团队提出阅卷申请。经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研究并出具加盖律所印章法律意见书的申诉案件,法院受理后一律编立正式案号,并明确对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各级法院要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

  代理申诉律师在审查申诉案件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代理申诉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专门审判团队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调查取证后,律师应在5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5日内,将调查令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代理律师应将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据了解,2015年6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两年多来值班律师接待群众咨询1.5万件,经咨询不再申诉的5300余件,化解信访案件837件,有效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