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冬的一个傍晚,张老汉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村口时被车撞倒,因伤入院。张老汉说送他到医院的李某就是开车撞他的人,而李某却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救了张老汉。到底是谁在隐瞒真相?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难道是老人碰瓷??
事故发生后不久,张老汉的家人到岚山交警大队报案,称张老汉被同村村民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伤住院了。但由于事故发生之后,双方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未保护现场,致使无法完全查清事故的真相,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该起事故经双方所在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张老汉于2017年4月,将李某诉至岚山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8千余元。
终于真相大白!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张老汉在交警调查取证时,明确说过与他相撞的人叫“李某峰”,而非李某,他路过事故发生地点时看到受伤的张老汉,出于好心将其送医救治。为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办案法官调取了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卷宗,并到事故发生地即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调查取证,经多方查证,确定李某与“李某峰”实为同一人,经走访调查后了解,双方在村委调解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到过见义勇为的情况,而是一直作为肇事方与张老汉的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且村民都知道李某与张老汉在村口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李某的谎言被戳穿。
法院认为: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张老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通过路口时均未确保安全,双方主观上均存在过失,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双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老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5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