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是传统腊八节,俗话说,“过了腊八就是年”,年关将至,职工福利成为大家翘首以盼的“年终奖励”。哪些职工的正常福利可以发?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此外,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另外,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明确,职工教育、知识培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逢年国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都属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补充通知》首次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全总认为,应该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等。

  对于职工享有的福利,早在2014年,中央就明确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2015年1月26日,山东省总工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可给予生日蛋糕或蛋糕领取券200元。

  与2015年相比,如今的职工节日福利费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国芳 实习生 韩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