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命将罪犯何东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意杀人犯何东升,1996年12月与其高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28岁)及王某某的连襟于某(被害人,殁年29岁)经预谋后,王某某骗取其初中同学时任济南市某银行会计科副科长张某某(被害人,殁年28岁)的信任,将该行的100万元用于申购股票,股票中签后,张某某、王某某等将99.7万元余额转存至活期存折上,后王某某通过其高中同学某银行职员李某(被害人,殁年28岁)使该款提前到账。同月18日下午,王某某的朋友桑某(被害人,殁年26岁)等人先后用该存折取款14.7万元和85万元,并将该款送至何东升承租的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603室。何东升为占有该款,在603室持铁锤猛击桑某头部致其死亡,随后又将李某骗至该室以同样手段杀害。次日,何东升又以同样手段在该室先后杀害张某某、王某某、于某。2002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开展侦查工作,何东升畏罪化名潜逃。2009年3月7日,何东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桑某、李某、张某某、王某某、于某均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此外,罪犯何东升还利用担任济南市某单位会计职务的便利,擅自将40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炒股;利用担任济南市某单位出纳职务的便利,虚构单位领导外出考察需用现金的事实,从单位银行账户提取现金13万元据为己有。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何东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及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并罚。杀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济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何东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罪犯何东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犯、贪污犯、挪用公款犯何东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已向济南中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济南中院奉命今日将罪犯何东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