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在临沂市大山路与临西十三路交会处,又发生一起大货车在视线盲区撞倒电动自行车致驾驶人死亡的事故。驾驶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11月5日10点多,临沂市苍山县驾驶人刘某(男,35岁)驾驶鲁Q7***W牌大型汽车,沿兰山区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西十三路交会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临沂市兰山区驾驶人赵某(男,63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驾驶人刘某也十分难过,他告诉记者自己驾驶大货车已经7年,期间车辆并无刮损,平时经过红绿灯时都格外小心,从未有闯红灯行为,即使准备右转,也是在绿灯亮了之后才敢行驶。面对5日发生的惨案,刘某说:“当天从货运厂里装车后,沿大山路向西行驶,准备拉货到德州。行驶至临西十三路交会路口右转弯时,车速大约在5到6km/h,此时根本看不到视线盲区的电动自行车。因为路面不平,撞人后以为是地面有坑,但是通过后视镜向后看时,发现路中间躺着一个人,于是立马下车报警。”
刘某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无违法行为。法院判决结果为,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王龙飞提醒广大市民,作为行人和骑车人,出行时首先应当遵循交通信号,做到不闯红灯、不越线;即使是绿灯通行,也千万不要和转弯的大货车抢道 ;特别要注意的是,抛弃“车能看见我”、“车会躲开我”等等以自我为中心的想法,事实上,在货车盲区,司机真的是真的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