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烟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获悉,自2017年12月1日起属于老旧汽车的车辆不得迁入我市,也就是说未能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将不得迁入我市。

  据悉,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我市老旧车淘汰进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属于老旧汽车的车辆不得迁入我市。2017年12月1日以前(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转出日期为准)已迁出的车辆除外。

  根据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老旧车是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迁入我市的二手车必须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不再设定限制使用年限和使用性质。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希望想要办理外埠二手车迁入的车主,确认车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避免由此带来不便和损失。

来源: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