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周某毕业后,在网上干起兜售“阿胶”的生意,在明知所售卖的“阿胶”系冒牌货的情况下,仍为生产者及购买者牵线搭桥。近日,济南法院认定其售卖的阿胶为假药,周某被判拘役5个月、罚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开始,廉某、刘某(均已判刑)在没有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情况下,共同投资生产、销售带有OTC标识的药用福牌阿胶。期间,被告人周某参与实施了包装、打印生产日期等生产环节。后期,周某在明知廉某生产的福牌阿胶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等方式联系买家,并将买家信息提供给刘某,由刘某从廉某处购进假药后对外出售,销售货款共计66140元。后因部分被害人发现涉案阿胶系假冒,周某等人退还13500元。

  这其中,2015年7月,周某通过QQ认识了陈某,经陈某联系,周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欲购买阿胶,便将信息告知刘某,刘某自廉某处购买39公斤外包装印有“福”牌字样及“OTC”标识的红色纸质盒装简装阿胶,卖给了梁某,梁某向刘某付款37440元。同年8月,梁某通过陈某再次联系周某购买阿胶,周某、刘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向梁某销售39公斤药用福牌阿胶,刘某雇佣出租车将阿胶送到梁某处后,梁某发现购买的阿胶系假阿胶,而未付款,亦未退货。

  随后,受害人吕某通过互联网上的QQ群,了解到QQ群内低价出售福牌阿胶,吕某便与周某商定购买福牌阿胶丁。周某联系刘某,刘某自他人处购买了20公斤假冒福牌阿胶丁,销售给吕某,吕某向周某的账户付款15200元。吕某确认所购买的阿胶系假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将刘某、廉某等抓获归案,并从廉某等人住处分别扣押带有OTC标识的福牌阿胶一宗。济南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的假冒福牌阿胶按假药论处。2016年1月,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而周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大学毕业后就和刘某一起在网上销售阿胶。其和刘某销售的阿胶中有部分是从廉某处购进的福牌带有OTC标识的红色简装阿胶。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其于案发后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周某不服判决,以其没有参与生产假药,原判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其案发后积极退赃,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近日,济南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