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月30日电(记者吴书光)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共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受贿一案。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宜民、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贞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贞坚还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