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一男子交通事故后获得37300元的赔偿,可是还没等他花一分钱,钱就被儿媳分14次全部提走,男子一怒之下把儿媳告上法庭,近日,经东平县法院公告审理,儿媳被判返还公公不当得利37300元。
2013年东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且已生效并履行。由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张明(化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车损共计37300元。2014年7月8日,保险公司将37300元赔偿款汇入张明的银行卡内。据了解,在处理张明的交通事故时,张明的儿子没在家,就由儿媳王华(化名)协助张明办理了银行卡,之后王华一直没有把银行卡交给张明。
2014年7月14日至27日,王华分十四次将该银行卡中的37300元取出据为己有。得知此事后,张明十分气愤,索性把儿媳告上了法庭。
东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因交通事故案获得赔偿款37300元,事实清楚,该赔偿款系张明个人所得且专属于张明,张明对该赔偿款享有所有权,王华在未经张明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告银行卡中的37300元取出并据为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张明要求被告近还该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近日,法院判决王华返还原告张明不当得利37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