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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5月1日实施 禁“驰名商标”

A-A+2014年4月29日16:29大众网评论

  大众网淄博4月28日讯(记者 仇晶 通讯员 邵金昌 王兴隆)2014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新法在内容上做了哪些改变?新法的实施将会对广大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

  声音也可作商标 注册程序更便捷

  据了解,本次修改《商标法》共进行了53项合并、修改、删除和增加,修改后的许多内容令人耳目一新。其中,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项规定突破了原商标法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限制,取消了可视性标志的规定

  刘波局长还向记者介绍,新法增加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以及电子申请方式。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办理同一个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向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书,大大减少了办理的手续。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此项规定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提高商标确权效率,方便了商标注册人。

  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还明确了注册商标审理审查时效为9个月,也就意味着进一步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这一变化不仅有助于提高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的效率,也有助于改变以往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时间过长,大量已使用商标得不到及时保护的现状。

  新法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商标法》还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禁止性规定有利于纠正商标保护实践中背离“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义,对驰名商标认识出现偏差的现状,这一改变不会削弱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会影响广大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避免个别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和市场推广的促销资源,从而使驰名商标认定由手段变成目的,有助于回归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义,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

  刘波还提醒,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驰名商标企业应当及时更换产品标识、包装和广告内容。

  新法细化商标使用事项 强化商标市场秩序监管

  对于商标的使用,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也有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注册商标转化成了某类或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丧失了商标显著性和区别性的基本功能,可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不仅占用资源,同时也影响他人注册,也可撤销该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也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该规定明确了在出现多个具有独占或者排他性质的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范围存在交叉冲突时,优先保护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的利益。

  对于相近商标的使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修改进一步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护那些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的权益。

  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对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冲突进行了一定规制,明确规定了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也属侵权行为 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

  新《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和法定赔偿额度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新法通过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内容的修改,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人的法定赔偿额度上限,更加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商标法》实施 企业要做好五方面工作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淄博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2435件,其中集体商标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3件,驰名商标73件,山东省著名商标211件,均居全省前列。商标品牌在推动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打造品牌城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波局长也表示,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商标法》,淄博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及时注册商标,正确管理商标,合法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支撑和保障。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1982年8月23日制定, 1983年3月1日起实施。制定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原标题:新《商标法》5月1日实施 商业宣传难傍“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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