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日讯 两年前上班途中的一起交通事故,使文登职工李某留下残疾。两年来,李某多次向公司索赔无果。日前,在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帮助下,李某拿到5万元工伤补偿。
2011年5月,文登某机电公司职工李某在早晨上班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此后,李某曾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始终未支付。今年5月,李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李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最后该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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