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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有效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获奖10000元

来源:牡丹晚报2017年7月31日 14:37【评论0条】字号:T|T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日前制定并颁布了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方式和奖励政策做了详细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者,最高可奖励10000元。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只登记联名举报中的第一署名人。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处工作,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应当做好保护措施。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利用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对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三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 (市环保热线(0530)12369)、信函(通讯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88号,邮编:274000)、电 子 邮 件 (举 报 邮 箱 :hzhbyjjb@163.com)、来访等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同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效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

  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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